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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ST赫美及公司董事长收警示函

时间:2021-06-2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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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进展事项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是赫美集团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12月4日,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上述股权被司法拍卖成交。赫美集团对上述重要进展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月5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事项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赫美集团存在多笔重大逾期债务。赫美集团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30日、2020年5月29日才予以披露。

  赫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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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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