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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沙沟岔煤矿频出伤亡事故并瞒报,1年里9死8伤

时间:2016-12-1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堂平 - 小 + 大

陕西府谷沙沟岔煤矿频出伤亡事故并瞒报,

1年里9死8伤 巨资赔偿家属、摆平记者

     法讯网撰稿人 李堂平

  2016年7月28日,一则新闻《府谷县新民镇沙沟岔煤矿发生冒顶事故 矿长竟称这是故意放顶》火爆网络:26号早晨8点多,煤矿冒顶引起了部分山体垮塌,植被破坏,地面的裂缝最大可以塞进一只手。随后,记者来到发生事故的沙沟岔煤矿,进入厂内,地面仍在建设当中,只是看不到了拉煤车的踪影,厂区内看起来一切正常。记者联系到沙沟岔煤矿矿长王二飞,他说,这是厂区故意强制放顶,而非意外冒顶事故。而府谷县能源局则称事故原因是因为井下巷道老旧,地面压力大而引发。

  其实该矿安全事故频发,并予以瞒报达一年以上而没有被发觉,该矿事故后私自处理高达180多万元,某记者封口费达30万元。而且府谷煤矿多有事故发生均有瞒报,分管工业副县长温子斌指示封口。特别是榆林市安监局某副局长的弟弟在沙沟岔煤矿一直承包做工程,也许矿长王二飞才有如此胆量公然雷语惊人。

独家调查:沙沟岔煤矿一年之内发生7起事故均瞒报 死9人伤8人

事故死者父亲书写情况

  调查中,有知情人告诉法讯独家撰稿人【微信爆料ID:fxwname】: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1月,1年里沙沟岔煤矿在建设中发生了6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对此,矿方予以瞒报,甚至在协调会上,村支书出面签字担保。

  2014年9月1日早上10点因井下底板脱落,砸死探水员万得良(陕西镇安县人);

  2014年10月7日,掘井队长陈明军(陕西宜君县人)在井下被皮带绞住腿,造成高位截肢;

  2015年3月24日早上10点左右,在新井口水仓附近,安康工队朱姓驾驶的14号矿用车与重庆工队一清理巷道的四轮车相撞,致驾驶员张勇(家住重庆开州区汉丰街道)重伤,当日下午6时55分死亡,14号车2名矿工轻伤;

  2015年8月10日晚上8点多,井下放炮通道,放炮时炸死2人;

  2015年9月25日晚上12点左右,巷道掘进机顶板脱落,砸死3人;

  2015年11月13日,井下拉煤车倒车时撞死1人,重伤1人。

  另外有网贴显示,在2015年12月15日上午巷道顶脱落砸死1人、伤4人(吴江江、韩逢春、魏小峰、华对钻、蒲新春)。

瞒报伎俩:巨额赔偿家属、巨资摆平记者

安全事故赔偿协议

  对于2015年3月24日的事故,在4月有网站报道《府谷新民镇沙沟岔煤矿井下事故一死二伤 矿方瞒报》:对上述事故,府谷县新民镇副镇长、煤管所所长牛海军称“镇上没有接到过沙沟岔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如果有线索,镇上会进行调查,事故属实,一定会按相关政策处理”。数天后,牛镇长确认“沙沟岔煤矿没有发生井下事故”。

  真如牛镇长所说没有发生事故?对此撰稿人了解到的事实是,事故发生后,工队负责人陶龙发即报告矿方,矿长王二飞指示:不能公了。并要求项目部私了,为此,项目部与死者家属以158万元的赔偿私下了结。在3月28日的承诺书上,有沙沟岔村支书孙清的担保人签名。11月17日,矿长王二飞电话陶龙发:有记者来了,出钱封口!陶龙发说没有钱了,王二飞就安排打了30万元给项目部。

  双方来往账户显示,11月30日,矿方以“支付华煤工程款(11.17)”名义打款30万给项目部,要求陶龙发出面处理好记者采访。

  11月19日陶龙发与某媒体许姓记者通话录音显示,二人在西安约好某酒店见面,是王矿长和杨矿长叫下来的。

  11月24日,王二飞与陶龙发电话录音显示:王说记者又来了。责怪陶龙发没有处理好,陶说周六找到的主编处理好了,王说现在记者又找到政府了,政府温县长(指时任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温子斌)电话来叫必须处理。陶龙发答复问下情况。对此情况,撰稿人短信已经升任常务副县长的温子斌核实,未获回复。

  之后副矿长杨飞电话告诉陶龙发:矿方已经给记者27万,要从项目部工程款中扣除。陶龙发陶氏已经没有饭吃了,不同意。这10多分钟的电话录音里,不管陶龙发哀求,杨飞只是说:我只是告诉你一下,不管你怎么同意不同意!

  陶龙发无奈地告诉撰稿人:他所在工地发生三起事故,事故后当即报告矿方,王二飞均指示私了,共花费4840893元医疗、赔偿款。后来才知道是矿上没有办理保险,而项目部垫付的赔偿款现在还在与矿方纠纷中;事故发生后按照王二飞的指示,项目部接待了5拨记者,花费了70余万元。

霸道煤矿:调查事故瞒报遭恐吓 被雷管威胁

  对煤矿的另外几起事故,华煤项目部的陶龙发闲来无事时总爱去打听情况,对此他受到了深刻的教训。

警方到现场看到的炸药和雷管

  2015年12月1日早上,陶龙发起床后发现在住房门口安放一斤炸药和一发电雷管。陶龙发明白: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阻止我调查陕西德林公司和陕西凯德金公司瞒报的那几起死亡事故。

陶龙发当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查看,将那炸药和雷管报送榆林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进行侦破,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同年12月4日,有20多人在项目部挡住了陶龙发和侯盼望,对其一阵殴打。事件造成陶龙发住院一个多月,医疗费用达4万多元。报案后公安机关来人了解了情况。

  陶龙发说后来派出所的袁姓指导员找到他,说对方愿意给一万元,就算了。陶龙发没有同意,此事就再没有人过问此事。

网民:瞒报确保不被停产停建 赚取自己的黑心资本

  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在陕北煤矿企业,为了赚钱,他们不管国家怎么要求依然不怕出什么伤亡事故,出了大小事故千方百计瞒报确保不被停产停建,只要煤矿干着就有钱可抓去弥补任何事故损失,私下处理事故虽然花销大一点对他们可以继续赚大钱来说无所谓,大不了多克扣干活的人的工资,从员工身上找回那些损失,压迫剥削劳苦大众赚取自己的黑心资本。之所以,他们是只要出了大小伤亡事故能瞒报就瞒报,露了再使用一切“魔法”千方百计平事,损小利获大利!

  有网帖说,府谷县煤矿事故之所以能够被瞒报,这其实和一些主管单位的益庇护、和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分不开的,乡政府为事故瞒报派遣调解员,煤炭局多次反映不作为,县政府对此事漠视不作答逃避责任,至于这其中原由是权力寻租还是贪污腐败?我们只能用不清楚来回答。但我们相信如果事故的相关责任领导被清查问责,安全生产问题就会有足够的重视,这样的事故瞒报就会少很多。在此,我们不明白为啥对煤矿的监管就成了摆设,该死亡事故究竟要隐瞒到什么时候,谁将被问责?

监管部门:多部法规成为摆设? 实名举报一月无果

  对上述情况,撰稿人多次短信矿长王二飞核实了解情况,未获答复。撰稿人在该文章写好后发给了陕西省有关部门。

府谷县政府:11月15日发给县长信箱,回复邮箱称:“您已经成功地提交了信息,感谢您的参与,我们会尽快给与回复。”。但截至发稿,撰稿人在府谷县政府网站查询仍未处理。

  榆林市政府:11月16日发给市长信箱,截至发稿,撰稿人通过查询码查询,显示“你所查询的邮件尚未办理结束,办理后会第一时间在网站回复。”

  陕西省安监局:11月22日,撰稿人通过官网向该局投诉举报。提交后及时答复是:“谢谢你提供的信息,我们会尽快查证。”但截至发稿日,撰稿人未获该局任何联系及回应。

    府谷发生那么多安全事故,不少在府谷的老板均认为时任分管副县长温子斌已被双规,网友也有帖子举报其诸多问题,但其在12月仍被提拔为常务副县长;沙沟岔煤矿矿长王二飞任职1年多时间里问题不断,也是稳坐宝座。是什么让他们这样不被追责?

  我们期待陕西省各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查责任人。别让监管成为摆设,不让煤矿工人流血泪。

纵深:陕西煤监局严厉查处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件

  2012年12月6日,陕西煤监局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反映。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榆林监察分局严厉查处。经查,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实。

  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2010年8月该矿井下发生煤层自燃,经紧急处置灭火后,该矿一直处于停止建设状态,现该矿已列入榆林监察分局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管理。该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榆林监察分局于2012年11月23日对该矿做出继续停止施工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沙沟岔煤矿属府谷县国营煤矿,生产规模210万吨/年,矿区面积28.3908平方公里,技改矿井,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4年3月14日。2月10日,府谷县能源局曾责令该矿停工整改;3月10日,该矿提出复工申请,时至事故发生,府谷县能源局未给复工答复。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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