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刘岚)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省住建厅起草《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6个月至3年,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黑名单”信息公布到期后,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经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建筑市场主体未按要求整改,由负责列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延长其信息公布期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给予限制。例如对注册地在省内的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资质许可机关在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时予以限制;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对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企业,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一年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相关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实行不低于1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黑名单”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黑名单”信息或篡改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链接 存在下列情形的 建筑市场主体应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项目提供商砼等服务的; (八)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