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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山东博润及其董事长收警示函

时间:2021-06-2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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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山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王金淼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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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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