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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天业股份股票 苏建朝被罚没234万元

时间:2021-06-2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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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山东证监局披露关于苏建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对苏建朝内幕交易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虽提出听证要求但最终在听证召开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建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情况

  2012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天业股份和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某秦、天业股份副董事长和天业集团总裁冯某露、天业股份总经理王某文曾在一起或分别研究天业股份经营和其他工作时,讨论过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初步确定在不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前提下进行股权收购,但未确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

  2012年9月6日,曾某秦、冯某露、天业股份董事会秘书蒋某会商天业股份拟实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当日天业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联系中介机构于9月7日到天业股份商谈有关事项,但未提及事项内容。

  2012年9月7日,天业股份停牌。

  2012年9月10日,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称天业集团有意将其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转让给天业股份,双方将参照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但最高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

  2012年9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的公告》并复牌。

  2012年10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收购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称天业股份拟以15,200万元人民币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

  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交易金额占天业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2%,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于2012年9月12日。冯某露全程参与交易动议、筹划、决策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

  二、苏建朝内幕交易“天业股份”

  (一)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联络

  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冯某露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会长,苏建朝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副会长。2010年下半年以来,苏建朝控制的济南前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业集团经常有资金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平时有业务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在2012年7月至9月之间电话联系频繁,且于2012年8月28日有过通话。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交易“天业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苏建朝”等四账户)累计买入“天业股份”股票1,057,701股,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170,516.39元。

  1.“苏建朝”账户开立于2007年6月26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18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及自有资金。当日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222,001股,买入金额1,249,553.68元。9月17日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1,617,986.22元,盈利364,540.87元。

  2.“李某萍”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日买入“天业股份”181,000股,买入金额997,991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41,660元,盈利239,970.49元。

  3.“宋某刚”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该账户自开户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176,200股,买入金额998,545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08,732元,盈利206,559.55元。

  4.“常某萍”账户开立于2012年7月24日。该账户自开立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2,7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478,500股,买入金额2,691,222.99元。9月12日至1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060,054 元,盈利359,445.48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及划转资金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12年9月6日,苏建朝向“苏建朝”等四账户入金5,880,000元,当天即全部用于买入“天业股份”,9月7日,天业股份开始停牌,9月12日至17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几天内,苏建朝将持有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并将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2.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2012年9月6日,“苏建朝”等四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苏建朝借款,苏建朝本人银行账户沉淀资金仅占当日入金总金额的3.1%;同一时间重仓、集中买入“天业股份”,交易特征高度一致;当日只交易“天业股份”一只股票,成交金额合计达5,937,312.67元,较2012年苏建朝买入其他股票最大金额507,895元放大11.7倍,买入意愿强烈。此外,“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系开户以来的首次交易。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的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业股份相关公告、《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天业股份、天业集团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苏建朝违法所得1,170,516.39元,并处以1,170,516.39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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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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