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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2名党员因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被通报

时间:2022-05-1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来源:楚雄网

  永仁县纪委县监委通报曝光党员

  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四)

  为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永仁县纪委县监委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辖区范围内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现将2名党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通报如下:

  罗永冬,男,中共党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永仁县分公司职工,2022年5月2日15时31分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贺敏福,男,中共党员,永兴傣族乡立溪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立溪冬村卫生室医生,2022年5月2日15时50分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提供线索,予以监督。

  中共永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仁县监察委员会

  2022年5月3日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受行政处罚的

  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对于酒驾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结合喝酒的原因、喝酒的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还是多次酒驾、工作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较为合适。

  2、被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党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被判处刑罚的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的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因醉驾或酒驾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开除党籍。

  需要注意的是,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适用党纪处分时,经综合考虑后对个别可以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职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予以开除,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恰当的,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后,可以给予撤职。

责任编辑: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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